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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案件审理中呈现的特点及对策

来源:猛犸新闻·东方今报 2021-06-30 07: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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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濮阳县法院在审理本院受理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案件时发现,此类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2020年至今已新收此类案件25件,超过之前三年的总和。通过案件分析,总结出此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呈现的三个特点。

    一是犯罪呈现“两高一低”特点,即文化低,收入低,年龄高。从犯罪年龄上看,2017年至今审理的42件案件中,被告人平均年龄为59岁,60岁以上有25人,占比60%。从职业及文化程度上看,42名被告人均为农民,有26人系贫困户,占比63%;小学文化及文盲的有39人,占比93%。

    二是刑罚执行困难,判决警示及社会效果发挥不佳。由于大多数被告人年龄较大及身体状况普遍较差,自2017年以来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案件移送法院时均为非羁押状态。公安机关对法院受理后决定的逮捕执行不力,且被告人多为经济条件较差的贫困户,罚金执行到位率较低,案件的审理及执行均呈现被动局面,导致刑罚的警示及威慑作用发挥不佳。

    三是被告人大多对非法种植罂粟存在错误认识,认罪态度较差。在法庭审理中发现,大多数被告人认为其只是在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出苗后供食用或者药用,没有认识到罂粟对国家、对家庭、对个人的危害,对其已涉嫌犯罪持有置之不理或侥幸的态度,对刑罚执行的抵触情绪较重。

    基于以上问题,提出以下三方面的建议:

    一是加大巡回审判进乡村社区,推进源头治理。在审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案件时应主动选择典型案例,深入进村入户,采取上门开庭、巡回开庭等方式落实以案普法,推动把庭审开成禁毒公开课。注重用当地群众能够理解且容易接受的方式向其宣传阐释涉毒品原植物犯罪相关法律法规,在源头上遏制此类犯罪发生。

    二是规范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执行刑罚。对种植数量大,割取罂粟津液、多次种植以及公安铲除时有抗拒行为等情形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且慎用、禁用缓刑。对行为人利用自己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制造毒品的,应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对种植数量较小,自动铲除,被告人年龄较大、身患疾病等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可依照法律规定从轻处罚。

    三是利用禁毒专项斗争平台,建立公检法司类案执行机制。对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情形纳入考核机制。对达到逮捕条件的被告人坚决依法执行逮捕,对无再犯罪危险等情形的被告人可依法判处缓刑。做到惩罚、教育相结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①  (姚彬彬 马书广)

责任编辑:郑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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