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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自己的银行卡帮诈骗团伙洗钱 禹州2名办卡人员被抓

来源:猛犸新闻·东方今报 2021-05-21 11: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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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韩争强  萌友 张汇涛 孙建辉 文图

用自己的身份证花上几十元办理两张银行卡再出售给他人,轻轻松松就能赚到钱,有这样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你会心动吗?

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开设赌博网站、洗钱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均需要使用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的支付结算。随着通讯、金融行业实名制政策的落地,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公安机关调查,只能购买他人实名登记的银行卡、手机号码卡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因此,你高价出售的银行卡,很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而你也将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1年5月12日12时许,王某锋(男,41岁,禹州市文殊镇人)到禹州市建设路建设银行办理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其使用的银行卡交易异常,遂向禹州市公安局进行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将其带至刑侦大队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王某锋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诈骗团伙从事洗钱活动,获利400余元,涉案银行卡的流水达100余万元,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1年5月12日16时许,冀某恒(男,26岁,禹州市范坡镇人)到禹州市药城西门建设银行办理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其使用的银行卡交易异常,遂向禹州市公安局进行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将其带至刑侦大队进行调查,调查发现冀某恒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诈骗团伙从事洗钱活动,获利1000余元,涉案流水达数百万元,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锋、冀某恒已被禹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警方提醒广大群众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绝不把银行卡、电话卡出借、出售给他人,不做犯罪分子的“帮凶”。

责任编辑:郑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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