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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315维权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李雪妮 王俊杰/文图
1月26日,猛犸新闻·东方今报“天天315”栏目以《饮品包装极像,焦作“名仁”质疑新乡“名趣”傍名牌》为题报道了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作明仁”)质疑河南好友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好有趣”)出品的“名趣”苏打水饮料,与焦作明仁知名商品“名仁”苏打水饮料整体包装颜色相同、显著部分近似、产品类似,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近日,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从焦作明仁处得知,几个月前,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焦作明仁将河南好有趣等相关侵权主体告上了法庭。5月1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要求河南好有趣等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焦作“名仁”苏打水产品包装、装潢近似的产品,并判处其赔偿焦作明仁各项经济损失1088485元。
事件回顾:“名趣”撞脸“名仁”
名仁于2008年上市,是国内苏打水十大品牌之一,年销售量超过7亿瓶。
据焦作明仁相关负责人介绍,名仁苏打水自投入市场以来,经过十几年的品牌推广,在苏打水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名仁苏打水产品的外包装、装潢经长时间、大范围的使用,已经成为苏打水领域消费者识别名仁苏打水产品的重要标识。
因名趣苏打水产品外包装、装潢在主色调、元素组合等多个方面与名仁苏打水外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焦作明仁质疑河南好有趣,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误导了公众,是一种不正当竞争。
因此,今年初,焦作明仁将河南好有趣、封丘县友趣饮品厂、新乡市名趣饮品有限公司等侵权主体同时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焦作明仁获赔108万
5月14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第(一) 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 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事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的部分内容如下:
一、被告封丘县友趣饮品厂、河南好友趣食品有限公司、 新乡市名趣饮品有限公司、周建鹏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 告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名仁”苏打水产品包 装、装潢近似的产品;
二、被告封丘县友趣饮品厂、河南好友趣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封丘县友趣饮品厂主办的网站、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与原告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名仁”苏打水产品包装、装潢近似的商品的宣传内容;
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鑫源食品店、郑州市中原区梁丰百货便利店立即停止销售与原告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名仁”苏打水产品包装、装潢近似的商品;
四、被告封丘县友趣饮品厂、河南好友趣食品有限公司、 新乡市名趣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支出)1088485 元,被告周建鹏对新乡市名趣饮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