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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今日提请三审:完善处罚程序,健全处罚执行制度

来源:央视新闻 2021-01-20 15: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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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新闻1月20日消息,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今天(1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三次审议。草案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健全行政处罚执行制度,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社会监督。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有的部门、地方提出,根据反间谍法和国家情报法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需要做好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草案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将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草案增加规定: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判处罚金的,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细化过罚相当原则,强化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草案增加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草案规定,进一步要求行政机关及时告知当事人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增加规定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明确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草案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健全行政处罚执行制度。明确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适当范围,要求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扩大听证范围,明确将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纳入听证范围。增加规定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草案完善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社会监督。增加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责期限延长至五年。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原题为《完善处罚程序 健全处罚执行制度 行政处罚法今日提请三审》)

责任编辑:兰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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