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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好声音(17)|马静坡委员:参保单位医保欠费时应及时通知个人

来源:猛犸新闻·东方今报 2021-01-20 1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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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周兰

  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随着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的大力扩面发展,我省医疗保障基本实现了全覆盖。“但在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个别地方出现因部分单位欠缴医保费用,其所属职工不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看病都不能享受医保报销的情况。”省政协委员马静坡建议,在医疗保障具体经办时,将参保单位中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账户分开进行管理,退休人员不应当受到企业欠费的影响。

  “我省职工医保征缴工作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费用的核定,由税务部门按照医保部门核定的数额进行征缴。在医保费用征缴的过程中,退休人员不存在再交医保费的问题,在职人员医保是由单位代扣代缴的,如果工资已经被扣除,由单位欠费导致的医保待遇中断,对于无论是对于离退休人员还是在职人员来说,都是不合理的。”马静坡表示,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表示,当缴费单位发生欠费情况后,应当立即停止该单位员工的医保待遇。

  马静坡建议,在医疗保障具体经办时,可以将参保单位中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账户分开进行管理,退休人员不应当受到企业欠费的影响。

  马静坡表示,医保的征缴主体是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当参保单位发生医保欠费后,医疗经办机构应当承担起征缴、催缴的主体职能,按照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进一步的征缴工作,“在此期间,不能因企业欠费,就暂停企业职工的医保待遇,因为这部分职工可能还不知道单位发生了社会保险欠费的情况,企业欠费也不是他们的责任,他们往往到生病时才发现医保卡被锁,才知道单位欠缴医保费的情况,也无力督促企业缴费。”

  马静坡建议,当职工所在单位发生医疗保险欠费后,保险征缴机构应当及时向单位人员进行告知,并且在停止其医保待遇前一个月,向本人告知。同时医保经办机构应当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与劳动监察部门等部门联动介入。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医保欠费情况,医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托现代数据手段,通过微信、网络、短信、电话通知等形式,在其欠费后,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应当于通知后,一定工作日后再停止其医保待遇。”马静坡坦言,医保部门应当先无条件保障员工的医保待遇,后续对企业的征缴、处罚甚至是索赔,都应该引入劳动监察部门后再行处理。

责任编辑:兰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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