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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拟修改城市交通条例 妨害安全驾驶将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猛犸新闻·东方今报 2020-12-31 03: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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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30日,记者从郑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获悉,《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修改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大会审议。《条例(草案)》对扰乱乘车秩序、妨害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东方今报·猛犸新闻首席记者 王姝

    推进公共汽车客运一体化发展和客运智能化发展

    根据《条例(草案)》,郑州将推进公共汽车客运一体化发展,充分发挥公共汽车满足群众基本出行需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同时,将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公共汽车,推进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汽车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应用,配置和完善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系统、安全监控和防范系统、应急处置系统、消防安全系统,推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智能化发展,提高服务效率。

    可依法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进行综合开发

    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综合开发方面,《条例(草案)》明确,经市或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批准,在确保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功能及规模的基础上,可以依法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进行综合开发。

    开发后收益如何使用?《条例(草案)》指出其收益用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能,拓宽公共汽车客运基础设施投入来源。

    明确扰乱秩序、妨害驾驶、危害安全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详细规定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对扰乱乘车秩序、妨害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在法律责任中设置了对扰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秩序、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处罚的援引条款。

责任编辑:郑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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