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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街头劝阻男子暴打求救女子,申请见义勇为被拒:因二人系夫妻

来源:猛犸新闻·东方今报 2020-12-19 15: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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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米方杰■见习记者 刘旭/文图

11月12日,来自江苏的周先生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告知书》,不予受案,他再次感到失望……12月16日,周先生告诉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2018年10月13日00:30分许,自己驾车行经上海浦东银城中路和陆家嘴环路路口时,声嘶力竭呼喊“救命”的女子声音接连传来,深夜中,只见一名男子正在街头对一名女子挥拳殴打,他见状停车上前阻拦并报警。在公共场合解救被打女子,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并进行申报。但最终通过信访方式收到答复为未达到申报标准属于夫妻纠纷劝阻行为,周先生对此感到不服。对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男子当街殴打女子无人理会 上前阻拦被打9拳 后得知二人为夫妻关系
2018年10月13日,来上海办事的周先生驾车途中发现恒生银行大厦楼下西北角一名男子当街殴打女子。据周先生介绍,当时不时有车辆经过此处,但无人理会,吉女士一直在喊“救救我”,他看到吉女士受伤严重,于是上前阻拦解救吉女士,并报警寻求帮助。
报警后大概20分钟民警赶到现场,在这20分钟里,周先生解救吉女士的过程中,彭某一直对周先生和吉女士实施暴力,并逼迫吉女士开车回家。由于身高体型差距大,周先生采用迂回等方式与彭某对峙,分散彭某注意力,吉女士逃离。“我当时要是不制止,可能吉女士会被打死,彭某因为当时喝了酒,并且身上沾有血迹,在路边拦了几辆出租车,司机都没有停下……”周先生说,后才得知二人为夫妻关系。
三人跟随民警回到了警局,做了笔录。因为受伤,吉女士和周先生到东方医院急诊外科验伤,其中周先生脸部及胸部受伤,医生建议留院观察。“当时医生跟我说,如果伤势出现演变,下一步就是到医院神经外科就诊了。”周先生说,自己共被彭某打了九拳。吉女士也多处受伤,嘴边冒血鼻梁骨断裂。
验完伤,周先生遇到吉女士,两人谈话中得知吉女士是一名幼儿教师,彭某是一名健身教练。两人已结婚10年,吉女士多次遭遇家暴,但为了孩子,吉女士一直在忍受。这次是彭某喝了酒,发酒疯。之前被家暴吉女士也报过警,每次都是彭某道了歉,但没有任何改变。
此外,周先生对于打人者彭某在派出所做了笔录后并未受到惩处的结果表示不满,在派出所调解员的调解下,最终彭某赔偿周先生1800元,并说了“对不起”。周先生认为这与自己的见义勇为行为不成正比。于是,周先生的见义勇为申请之路还在继续。
经信访部门给出书面回复 未达到申报标准属于夫妻纠纷劝阻行为
周先生针对在公共场合解救被打女子的行为向陆家嘴街道综治办提出见义勇为书面申请。但没得到综治办的答复。他通过信访方式收到综治办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他认为,对方没有及时给予书面答复并向上级申报,而是因为信访部门的督办给了回复,不是正规答复。同时,意见书中认为周先生的行为属于夫妻纠纷的劝阻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范畴。对此,周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0月下旬,周先生来到事发地的陆家嘴街道综治办进行见义勇为申请。周先生讲,当时为口头申请,未获得陆家嘴街道综治办同意。同时对方工作人员给了他综治办的电话,方便联系。一个多月过去,并未收到工作人员任何回复。
12月4日,周先生向综治办递交书面见义勇为申请书,也同时给了陆家嘴派出所一份。当时派出所认为对方为夫妻关系,不属于见义勇为对象,没有收下周先生的申请书,综治办收了申请书。
“根据《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我递交过书面申请书后应该得到书面回复,但很长时间没有给回复。于是在2019年3月下旬我到上海浦东新区信访办进行信访,通过信访的方式他们给了答复。”周先生说。
2019年4月3日,周先生收到了陆家嘴街道办事处的书面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上面写道:对彭某和吉某夫妻间发生纠纷进行劝阻的行为值得肯定和鼓励。街道参照见义勇为治安类申报具体要素经核查并作出评定,认定该行为未达到见义勇为申报标准,决定按照街道历年来对治安类的先进行为奖励办法,给予您一事一奖的表扬和奖励,奖励金额为人民币伍佰元整,以资鼓励。经咨询区政法委相关部门,认为街道处理结果妥当。
对于给出的“一事一奖”的答复,周先生表示不接受。“我的目的不是钱,按照程序,街道办应该将我的申报材料递交上级部门,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政法委和市综治办等相关见义勇为部门进行核定,而不是街道办最终来决定。”周先生说。
根据《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第十一条见义勇为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区、县综治委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申报人应当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报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区、县综治委收到申报表后,应当及时将申报表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区、县综治委。对此,周先生解释没有向区综治委进行申报,是因为要逐级申报不可以越级,自己也去过区综治委,但没有受理窗口,而且工作人员不是很热情。
多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均不予受案,法院:只涉及公民荣誉权
2019年9月18日,周先生来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街道办事处提起行政诉讼。“窗口工作人员说我这是对信访表示不满。于是我修改起诉书后,20号再次到法院递交起诉书,这次这位工作人员说已经过了6个月的诉讼时效。对方说时间应该是从申请见义勇为算起。而我口头申请的时间是2018年10月下旬,我的行政诉讼应该从综治办给的答复2019年4月3日算起,而此时正是在6个月的诉讼时效内。”周先生说,后又多次提起诉讼,均没有立案。
直到今年(2020年)5月,静安区人民法院通过电话告知周先生不予立案,只做口头答复,不做书面答复。2020年11月初,周先生通过快递方式再次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月12日,他收到来自法院的告知书,称陆家嘴街道办做出的信访答复意见,因只涉及公民的荣誉权,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综治办:只接受当面采访 派出所:当时确实接警
12月18日,记者通过电话联系上海市陆家嘴综治办,根据周先生所讲述的内容对综治办进行采访,但遗憾的是,对方工作人员称要按正常程序,当面来了解,电话里说不清,该处理的早就处理了。随后,记者联系了陆家嘴派出所,对方工作人员通过电脑查询到2018年10月13日0时35分的笔录,当时确实是陆家嘴派出所接警。“有一对夫妻在轿车上打架,女士在喊救命……”工作人员说,查看具体的笔录需要律师来调取。
据了解,在《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第十条中提到,当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或者遭受危害时,进行制止或者予以救助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第十二条行为确认中规定,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区、县综治委收到申报表后,应当调查核实,收集和保存有关证据材料,组织区、县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综治委。市综治委收到上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市评审委员会予以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人。
 
责任编辑:郑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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