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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租银行卡获利被林州公安刑拘

来源:猛犸新闻·东方今报 2020-11-18 15: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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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于艳彬 见习记者 于彦鹏/文图

  如果亲朋好友向你购买或者借用银行卡,你会答应吗?假如答应了,你很有可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

  2020年11月8日,林州市公安局桂林派出所民警接公安部“断卡”行动线索核查,辖区宋某的银行卡流水显示其近一段时间内有大量涉及网络诈骗交易情况。因宋某在外地打工,民警经过多方查找才与其取得了联系,并依法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宋某因手头拮据,四处寻找发财门路,一次与朋友吃饭时,听说有人租借银行卡,在利益的驱使下,宋某将自己的几张银行卡和身份信息租了出去,并获得了数千元的“租金”。虽然明知借卡人不会无缘无故借自己的银行卡,还付给自己报酬,很有可能会用来从事犯罪活动,但宋某不断地安慰自己:即便有事,银行卡不是自己使用的,应该和自己没有关系。殊不知,宋某的这几张银行卡,被犯罪团伙用来从事网络赌博交易,直到民警找到宋某,他才慌了神。

  目前,犯罪嫌疑人宋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林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警方提醒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手机卡、银行卡是诈骗分子实施犯罪的重要通讯工具和资金通道,绝对不能出租、出售、出借或者购买银行卡或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如果明知售卖银行卡是为诈骗行为提供便利,仍将本人的银行卡、电话卡以出售、出租、转借等方式提供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或者其他违法犯罪的,就有可能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个人和家庭的工作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惩戒措施:

  1.信用惩戒: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2. 限制业务: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

  3. 严管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4. 法律处分:非法买卖个人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可能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责任编辑:兰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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