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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酒后为救溺水同伴身亡 救助行为是法定义务还是见义勇为?

来源:猛犸新闻·东方今报 2020-10-11 07: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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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王姝/文 沈翔/图

  10月1日,中秋节,王亚超早早醒来。隔着窗户,他听到父母走动的声音,脚步很轻,每个人都不想打破院子的宁静。

  弟弟王亚威已经离开一年。弟弟在世时,王亚超忙起来节假日就不回了。而现在,他除了陪伴父母,还有一件事情要办:为亚威申请见义勇为。

  2019年7月10日,王亚威和朋友来到河边玩耍,为救下河溺水的朋友身亡。一年来,家人为他申请见义勇为,始终没得到正式回应。

  “如果舍命救人不能被认定见义勇为,那见义勇为到底在鼓励什么?”王亚超说出一年来的疑问。

  (王亚超对记者说,这里就是他的弟弟王亚威救人溺亡的现场)

  事件:五人饮酒后到河边玩耍,为救溺水同伴下河身亡

  9月29日,记者来到王亚威救人所在的濮阳市清丰县马村乡的河边。河道较窄,在斜坡下方。河边石柱上,有红色油漆标注的“水深危险字样”。王亚超说,那是在弟弟去世后写上去的。

  “当时就是在这儿,看到亚威躺在地上,人已经不行了。”村民王成(化名)指着河边一片空地。王成是王亚威的亲戚。他说,2019年7月10日那天,村里人赶到他家说“你家娃掉河里了”,慌忙开了一辆三轮车过去。隔着小路,王成看到,王亚威躺在地上,周围是村民和警察,走近细看,孩子已经不行了。

  “当时围着他的人都说,孩子是为了救人淹死的。这么好的孩子……”王成有些哽咽。

  “我弟在救人前,在跟朋友聊天,还录下了视频。”根据王亚超提供的两段视频,画面有人正在沿着岸下河,岸边站着另外两名年轻人,三人均赤裸上半身。拍摄者说:“看这2B(方言中“傻子”的意思)在下河游泳”,在第二段视频中,看到下河的青年出现溺水征兆,旁边有同伴提醒:“慢慢的,别扑腾”。王亚超告诉记者,当时弟弟正和同学聊天,录第二段视频时发现同伴溺水,立刻下河去救。记者向和王亚威通话的陈红(化名)证实了此事。陈红告诉记者,这两段信息是王亚威发给她的。在第二段视频中,水中的人已经快上不了岸了。“他(王亚威)说去看一下,再发信息就没有回了。当天在官方救援消息中看到他溺亡的信息。”陈红说。

  (事发现场)

  疑难:因此前共同饮酒,救助行为被认定为“法定义务”

  王亚威去世后,父母将他埋在了屋后,和家中的房子隔田相对。

  “天妒英才啊!”提到小儿子,其父一边哭泣一边反复重复着一句话。

  王亚超告诉记者,自己兄弟二人,他早年外出务工,都是弟弟陪在父母身边,一边学习,一边帮助做家务活。

  王亚威是河南工业科技学校学生。在他去世后,学校曾到家慰问,并希望其家人提供当地部门认定其救人的证明。由于父母不识字,王亚超留在家中。他经过咨询,认为弟弟救人是见义勇为,就向当地提出了申请。

  “马村乡根据调查和笔录,承认我弟弟是下河救人溺亡的,但说无权认定见义勇为,让我等待,但是一直没有消息。”王亚超说,此前自己曾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随后接到了当地派出所的电话,称王亚威不符合见义勇为条件。

  根据王亚超提供的录音,该内容为濮阳市公安局批复、清丰县局政治处答复、马村乡派出所负责人转达意见。

  录音中,当地派出所相关工作人员解释,根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三条,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

  负责人称,当天包括王亚威五人在一起喝酒,酒后其中一人提议下河抓鱼,下河后造成其中一人遇难,王亚威施救一同遇难。五人共同饮酒属于相约合意的民事活动。对于共同饮酒人的人身安全,以自我防护为主,其他人的义务保障为辅,义务同行人有提醒、劝阻、通知、辅助、照顾、护送等义务。

  “王亚威作为共同饮酒人,下水救人是在履行应当履行的共同保障义务。属于具有法定义务的救助行为,并非概念里称见义勇为要求的非法定义务或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文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及相关民法,王亚威的行为不符合见义勇为特征。”他说。

  (王亚超清理弟弟坟上的杂草)

  回应:当地公安部门表示将在10月份作出书面回复

  “我不能理解。我弟弟和被救的人没有血缘关系,也不像警察和求救人之间有明确义务。他在视频中也对下河行为表示了不赞成,看到有人溺水,衣服来不及脱就跳下去救人。如果冒死救同伴不算见义勇为,那见义勇为到底在鼓励什么?”说到这里,王亚超情绪有些激动。他告诉记者,一年来,在为弟弟申请见义勇为的过程中,村里产生了一种舆论,好像是自己在和政府作对,弟弟施救的同伴家属,以及当时的目击人都不愿再出面为其作证。

  9月29日下午,记者向马村乡党委副书记王林鹤了解此事。王林鹤告诉记者,见义勇为的认定是由专门机构进行的,乡政府和派出所层面无权认定。在提交相关材料后,今年7月收到清丰县公安局政治处的回复,向王亚超进行了转达。

  针对见义勇为的申请,为何持续一年,且目前仍未收到书面回复?随后,记者来到清丰县公安局政治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见义勇为的认定,是多个部门共同商定的结果。在咨询多名律师后,认为王亚威和共同饮酒的伙伴到河边玩耍,发现对方溺水施救,不属于见义勇为行为。此前,由于清丰县见义勇为认定委员会尚未成立,没能针对王亚超的申请出具书面结果,而是以口头告知的形式进行。

  “我们县刚成立见义勇为认定委员会,十月份就能把书面结果发给他(王亚超)。”该负责人表示。

  观点:收到书面决定后,可向上一级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

  王亚威救同伴的行为,是否应当被认定见义勇为?当地部门在认定程序和时间上,是否合法合规、合情合理?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律方面的专家。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律师分析认为,根据2018年1月1日实施的《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对于这起事件中的学生来说,其下河救人是否系义务所在,有一定争议。那么,根据该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不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评定委员会应当作出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并通知举荐人、申报人。举荐人、申报人对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上一级评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因此,其家属有权向上一级有关部门申请复核。此外,如果家属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有权向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解决。

  此前2013年,河南省民政厅等部门发布《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3〕90号)。其中第六条规定:切实做好见义勇为人员保护、法律援助工作……公安部门受理见义勇为申请或举荐后,要及时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确认,并收集保存有关证据材料。

  2015年2月26日,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大三学生孟瑞鹏前往清丰县韩村乡西赵楼村,救起两个女孩,自己溺水身亡。据此前东方今报报道,事情发生后不断发酵,被救起的一方不愿意承认孟瑞鹏救人的事实。清丰县、韩村乡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对此进行调查核实,最终孟瑞鹏的救人行为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责任编辑:兰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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