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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回自己抵押车辆 男子涉嫌盗窃被刑拘

来源:猛犸新闻·东方今报 2020-08-07 1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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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冯晓玉 萌友 单积盛

  新乡一男子因急用钱将自己家的汽车抵押给他人,后来趁人不备将自己的车辆开走,警方前往调查时故意隐瞒自己开走车辆的事实。目前,该男子因涉嫌盗窃被新乡县警方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23日,新乡县古固寨镇冷某到新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称:别人抵押给他的车辆在家中被盗。他怀疑车辆被车主周某偷走,因为车主周某不仅有车钥匙,还在车辆被盗当天和一名男子找到他,骗他说这名男子想买面包车,让冷某带他们看看车况,看过车后,当晚车就被人偷走。

  民警电话联系周某,周某否认自己将车辆开走,并理直气壮的说如果冷某不归还车辆,将到法院起诉冷某。根据调查情况,新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决定由第一责任区中队中队长李雪峰带领民警立案侦查。

  侦查民警利用警综系统对涉案车辆的行动轨迹进行研判。发现案发当天凌晨,一辆与被盗车辆特征相符的汽车从报案人冷某所在的村镇向新乡市红旗区某镇方向行驶,经过冷某确认,此车正是周某抵押给冷某的面包车。民警又顺线对车辆追踪,被盗车辆最终消失在周某居住的新乡市红旗区某村庄。在证据面前,周某承认了自己偷开走抵押车辆的事实,周某声称他咨询过律师,抵押车辆属于自己所有,偷走也不算违法。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的传唤调查,并潜逃至外地。7月24日,新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李庚、时鹏飞在周某家中将其抓获。

  目前,犯罪嫌疑人周某(男,31岁,新乡市人)已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警方提示:

本案中虽然抵押车辆所有权归周某,但周某已获取两万元将车辆的合法占有权转让给受害人冷某,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冷某家中偷回已抵押车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条件,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兰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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