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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无期的厅官王敬先受贿细节:下属用公款两千余万为其买房

来源:猛犸新闻·东方今报 2020-07-11 07: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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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批“小官巨贪典型”、长期在黑龙江森工系统任职的王敬先近日被判无期徒刑。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此前发布的《郑恩生单位行贿罪、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王敬先部分受贿事实:原任黑龙江省林口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局长郑恩生曾动用公款2700余万,为王敬先在北京购买一套房产。

“我看位置挺合适的,而且平方也不大,这套房子240多平方米,价格也合适。”郑恩生供述中表示,此处房产就在王敬先儿子单位附近,不太显眼,对王敬先影响也不大。当时王敬先说要贷款购房,但一直没有拿钱的意思,于是郑恩生主动说先用单位的木材销售款来购房。

上述一审判决书显示,郑恩生曾利用其职务之便,骗取公款1800万元据为己有。因犯贪污罪、单位行贿罪,郑恩生已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小官巨贪、靠山吃山”的典型

公开资料显示,王敬先,男,汉族,1962年3月生,黑龙江海林人,1978年1月参加工作,1988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在职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

他历任黑龙江省森工总局柴河林业局党委副书记、局长,牡丹江林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省森工总局森林资源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省森工总局(中国龙江森工集团总公司)党委副书记、局长(总经理)等职,2018年4月调任省贸促会党组书记、会长,同年9月被查。

2019年9月,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发布王敬先的“双开”通报。其中提到,王敬先目无法纪、滥权妄为、规避监管,在柴河林业局任职期间,违规设立“小金库”且个人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是“小官巨贪”的典型;其利用手中权力在工程建设、木材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资金,是“靠山吃山”的典型。

2020年7月3日,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官网发布消息,日前,省农垦中级法院对省贸促会原党组书记、会长王敬先贪污、受贿、单位行贿案一审宣判,对被告人王敬先以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敬先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澎湃新闻注意到,王敬先一案中,涉及昔日下属郑恩生动用公款为其购房的事实。

公开资料显示,郑恩生,男,1962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任黑龙江省林口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局长,2018年11月被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末至2017年初,被告人郑恩生为了获得时任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局长王敬先对该单位在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方面的照顾,指使财务科出纳员陈某某从林口林业局(备注:林口重点国有林管理局的前身)木材销售账外款、粮食补贴款中分多次提出共计2702.5万元,汇到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以王敬先亲属名义为其在北京市购买住宅一处。

动用公款2700余万为领导购房

针对为王敬先买房的事实,上述一审判决书还披露了更多细节。

据郑恩生供述,大约2016年12月初,王敬先打电话让其再去北京帮他儿子看房,当时看中的房子位置在国家林业局附近,王敬先的儿子就在国家林业局上班。

“我看位置挺合适的,而且平方也不大,这套房子240多平方米,价格也合适。”郑恩生称,他向王敬先汇报说房子位置不错,离孩子单位挺近,还不太显眼,对王敬先影响也不大。王敬先对此认可,说要贷款购房,但一直没有拿钱的意思。于是郑恩生主动说先用林口林业局的木材销售款来购买这处房产,王敬先说可以,以后给该局多拨点费用和项目。

判决书显示,郑恩生之后安排下属算好2016年四季度至2017年一季度冬运段木材的成本,在保证盘子的前提下,把利润测算好,看能剩余多少木材销售款,最后算出大约能剩余2000万左右。他安排财务科陈某某从2000万里拿出1400万汇到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之后又从粮食补贴中拿出1300余万元汇到前述房地产公司。

郑恩生还供述称,王敬先时任省森工总局局长兼资源局局长,是他的直接领导,资源局对林口林业局可持续经营有监督监管权,林口林业局在可持续经营上有违规情况,王敬先在这方面给予了一些方便,使得林口林业局积累了一些钱,为其购房会对林口林业局的发展有帮助。

除了动用公款行贿,郑恩生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上千万。

判决书显示,2016年12月,牡丹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程某某找到郑恩生,提出要在林口林业局购买木材。郑恩生同意后,指使出纳员违规为程某某虚开一张300万元的木材预交款收据,郑恩生告诉程某某不用交钱,凭收据将木材运走销售后,所得木材款300万元暂时由程某某保管留作郑恩生退休后个人使用。

2018年2月,郑恩生为了应付牡丹江市纪委对林口林业局粮食补贴款的调查,安排单位会计将单位账外款1851万元以土地承包收入的名义存入林口林业局基本生产账户,对外谎称该1851万元里有1800万元是从程某某处借得。2018年9月,林口林业局陆续收取了农户土地承包费2000余万元,郑恩生指使财务科出纳员陆续从中支取现金1800万元交付给程某某,其中300万元用于支付程某某工程的尾款,剩下1500万元郑恩生让程某某替其个人保管,用于个人退休后使用。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恩生骗取公款1800万元据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并且,他作为林口林业局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对此应承担刑事责任。

2019年6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恩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其违法所得1800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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