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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拟将这些行为定为犯罪

来源: 2020-06-29 05:3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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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从六个方面修改补充刑法。危及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或将入刑。

    危及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或将入刑

    草案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草案同时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与他人互殴,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网络非法集资刑期拟提至十五年

    草案完善证券犯罪规定。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加大对保荐等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的惩治力度,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草案从严惩处非法集资犯罪。针对网络非法集资,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拟规定家长至少每月联系一次

    针对留守儿童得不到适当照护、缺乏亲情关爱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和被委托人至少每月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二次审议稿完善了学生欺凌行为的处理程序,并增加规定: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次审议稿增加学校周边不得设置烟、酒等销售网点的规定,将禁止吸烟、饮酒的场所由“学校、幼儿园的教室、寝室、活动室”扩大为“学校、幼儿园”,并明确烟包括电子烟。

    综合新华社、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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