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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上午,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中,《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明确,提倡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禁烟条款”明确,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含电子烟)。
全面禁烟
全省: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全面禁烟,包括电子烟
根据新修改的《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将第十六条修改为:
“加强控制吸烟、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含电子烟)。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全面推行无烟机关、无烟单位建设。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
而原条例第十六条为:
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可专设吸烟地点,除专设吸烟地点外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设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据了解,控烟、禁烟是河南省一直贯彻落实的重点。随着城市经济不断发展,市民对健康要求越来越高,结合《“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关于“深入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和“推进公共场所禁烟工作,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要求,新修改的条例,将原本“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可设吸烟地点”的内容全部删除,明确上述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包含电子烟。
郑州市:禁烟条例同期修改 明确室内公共场所禁烟
关于禁烟,郑州市同样有最新规定。同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批准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其中,《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作出修改,明确室内公共场所禁烟。
《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三条修改为:
“本市市区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此外,根据条例,这些公共场所室外区域也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教育培训机构等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场所;
(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等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
(四)体育健身场馆、演出场所的室外观众座席和比赛、健身、演出区域;
(五)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划定临时性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公共场所室内有人抽烟咋办?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
餐厅发现有人抽烟咋办?谁来制止?《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或者向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此外,《条例》还有处罚条款,其中第二十四条明确,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由其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未依法处理的,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有权督促该部门依法处理。
关于法律责任,修改的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则明确: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吸烟的,由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计划生育
再婚夫妻也可生育两个子女
按照新修改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条例第十五条修改为:
“提倡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原条例第十五条为: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将条例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照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原条例第三十五条为: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村委会和居委会
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按照新修改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时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任期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到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公布之日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成员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
据了解,2018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出修改,将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每届任期由三年修改为五年。为与修改后的上位法相一致,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九条第四款中的村(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由三年统一修改为五年。
电信业务
民用建筑不得签电信业务“排他性协议”
新修改的《河南省电信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针对乱收费问题,条例明确: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免费试用电信业务,试用期满后未经电信用户确认,不得转为收费项目。”
针对多收费问题,条例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计费系统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布;发现电信用户超过此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三倍以上的异常电信费用时,应当及时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措施,协助电信用户查找原因。
此外,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对于违反行为给予严厉处罚。
其中,针对个别小区只能有一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选择的情况,条例明确,电信用户享有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自由选择权,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
条例还明确:民用建筑开发者、所有者应当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接入条件,不得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
条例还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民用建筑开发者或者所有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分别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
黄河工程
依法处理向河道内倾倒废弃物行为
按照新修改的《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已倾倒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据河南政府网、郑州发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