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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这些领域犯罪,不缓刑!

来源: 2020-04-25 00: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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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4日,郑州市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系列做法,如:严厉打击涉民生类犯罪、继续加大财产刑适用、深化刑罚执行效果、强化案件调解、深化技术调查官运用等。发布会还通报了2019年郑州中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部分典型案例如下)。

    在新闻发布会上,郑州中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庭长赵健良表示:“严厉打击涉民生类犯罪。对涉及食品、药品、母婴用品、种子、化肥、建筑、汽配、五金、市政等领域中与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生命健康、农业生产和公共安全相关的犯罪,依法从重判处刑罚,量刑时一般不考虑适用缓刑,切实保护民生安全。”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路治欧

    ■案例1

    “老东家”状告原员工

    这个实用新型专利权应该属于谁?

    案情摘要

    原告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先后研发并申报了多项涉及“换热器”领域的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其中包括名为“一种弧形板式换热器”实用新型专利。2016年5月11日,被告洛阳某公司作为专利权人申报并获得授权公告了名为“一种U形流道板式换热器”的发明专利,发明人为程某某。专利证书中所记载的发明人程某某及第三人程某锋、王某,均曾就职于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后就职于洛阳某公司,其中,程某锋在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主要从事销售工作;程某锋、王某等人在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主要从事研发工作,并参与了与涉案诉争专利相关联的研发项目。一审认为,程某锋没有参与研发过与诉争专利相关的研发工作,不具备涉案诉争专利研发的经验积累,不具备在现有技术基础之上进行创新的能力。程某锋、王某在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期间从事与诉争专利具有关联性的工作;王某在从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离职未满一年内,参与了涉案诉争专利的研发;程某锋在从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离职二年内参与了涉案诉争专利研发,违反了保密协定。因此,认定涉案诉争专利系王某执行瑞昌公司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以及程某锋离职两年内但承诺归瑞昌公司所有的发明创造。判令专利号为ZL201610308814.0、名为“一种U形流道板式换热器”的发明专利权归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

    典型意义:

    近年来,“老东家”状告原员工的事件屡见不鲜,原员工在离职后,利用在“老东家”处所掌握的技术,作出了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发明创造,那么,发明人所作出的发明创造是否系职务行为,该发明创造是否应当归“老东家”所有呢?

    我国专利法规定,工作人员离职、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与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属于原单位。本案根据上述规定,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保护了原研发单位的合法利益,对鼓励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案例2

    销售假冒名牌玉米种子

    这家公司侵害了他人植物新品种权

    案情摘要: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登海605”玉米新品种权人和“登海”商标所有权人,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号为第20144525号,品种权号为CNA20080667.X,“登海”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河南某农业公司销售假冒“登海605”玉米种。一审法院认为,“登海605”玉米品种经农业部授予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并享有第1090768号“登海”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河南某农业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销售“登海605”玉米种子,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登海605”植物新品种权及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河南某农业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玉米在我国种植面积广,是我国的主要农作物产品之一。玉米品种培育周期长、难度大,新品种的推广、种植,对确保我国粮食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销售未经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属于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河南某农业公司擅自销售标有“登海605”玉米种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植物新品种权,同时也损害了国家粮食安全。

    ■案例3

    他人的知名商标 不是你想“蹭”就能“蹭”

    案情摘要:

    原告郑州虢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第43类饭店、餐馆等服务项目上享有商标权,该商标在郑州地区享有一定知名度。被告朱某某系第13780752号“朱××虢国绝味”文字商标的商标权人,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包括第43类中的饭店、餐馆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朱某某虢国绝味酸辣粉店在店铺门头及店内装潢、点餐牌、餐具及食品袋上突出使用“虢国绝味”、“虢国”等标识,该店的经营者系朱某某。被告河南某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朱某某成立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虢国绝味”的加盟推广活动,上述被告在经营中将“朱××虢国绝味”注册商标变形使用,同时还使用“虢国绝味”、“虢国”等标识。一审法院认为,郑州市中原区朱某某虢国绝味酸辣粉店、河南某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者及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虽享有“朱××虢国绝味”文字商标权,但在经营过程中对其商标的变形使用状态与原告的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其行为明显有攀附原告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故意,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为或认为与原告具有关联关系,不正当利用了原告的竞争优势,侵犯了原告郑州虢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判令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朱某某虢国绝味酸辣粉店、被告河南某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朱某某虢国绝味酸辣粉店变更个体工商户字号;被告朱某某、郑州市中原区朱某某虢国绝味酸辣粉店、河南某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郑州虢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600000元。

    典型意义:

    区分商品来源是商标的主要功能,商标注册人应规范其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本案明确了注册商标应规范使用的规则。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使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对注册商标变形、拆分等进行使用的行为,如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误认的,仍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4

    印制盗版图书牟利 获刑4年还被判罚金50万元

    案情摘要:

    2016年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在河南省长葛市后河镇王买村设立印刷厂,雇用工人印制盗版图书,并从他处购进图书,存放于其在新密市、新郑市、长葛市等地租用的民房中对外销售。2016年5月19日至2018年1月18日,分别在李某某租用的新郑市龙湖镇沈庄村民房内、新密市曲梁镇庙朱村民房内、新密市曲梁镇沟刘村民房内、新密市白寨镇史沟村民房内、长葛市坡胡镇石桥刘村民房内、长葛市后河镇王买村民房内、长葛市坡胡镇坡西村民房内查获盗版图书652335册。一审认定,被告人李某某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未上诉。

    典型意义:

    保护著作权,有利于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有利于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目前,一些不法商贩为谋取非法利益,大量印制并售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盗版图书,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了著作权人权益,虽短时期内会让部分消费者获益,但遏制了原创作品创新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文学、艺术、科学的长远发展。本案对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李某某判处刑罚,有力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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