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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了那么久 这回业委会赢了

来源: 2020-01-04 01: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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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今报此前报道

    地下停车位究竟归开发商还是业主?备受关注的郑州市郑东新区恒通新城地下车库纠纷案有了新进展,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郑州恒通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此前报道,因为争夺375个地下车位和16个地下车库,开发商(郑州恒通置业有限公司)将该小区业委会及前任物业公司和当时的物业公司共四个被告告上法庭。

    从2018年至今,该案经过一审业委会败诉、二审发回重审、原告开发商撤诉再次起诉,于2019年12月10日在中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赵丹

    【进展】

    开发商证据不足,法院一审业委会胜诉

    2020年1月2日晚,郑州市郑东新区恒通新城小区业委会主任梁芳静给记者发来中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法院一审驳回了郑州恒通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记者在判决书上看到,法院一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恒通新城小区建设工程由原告恒通置业公司开发建设,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该小区已交付业主使用,原告恒通置业公司称被告侵占原告地下车库、车位对外出租,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涉车库、车位属不动产,恒通置业公司称现在地下车库、车位没有取得产权证,未能举证证明案涉车位、车库登记在其名下,也未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其为涉案车位、车库的所有人。故原告恒通置业公司请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害,返还375个车位和16个车库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回顾】

    争夺地下车位,业委会和开发商多次打官司

    地下停车位归谁,争论者多但进入司法程序者少。对于这起案件,东方今报·猛犸新闻曾多次关注。

    郑州市恒通新城小区开发商是郑州恒通置业有限公司。据悉,2011年,该小区开始建设并于2013年竣工,原本规划1120个停车位,最后建成785个,都在地下,卖掉了400多个,剩余的出租给业主。

    2017年6月1日,小区业委会更换了新物业公司深圳市恒博物业管理公司郑州分公司,将300多个没有卖出的车位收回“自治”,出租给业主,收益归公共所有。

    随后,该小区开发商将深圳市恒博物业管理公司郑州分公司、深圳市恒博物业管理公司及恒通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三方告上法庭,要求归还375个地下停车位及16个车库,并赔偿被“侵占”期间的费用。

    2019年12月10日,此案在中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此次上诉中,开发商追加了河南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第四被告,义邦物业是恒通新城小区业委会当时聘请的物业公司,从2018年2月1日开始管理小区事务。庭审围绕四被告是否侵权进行。

    2020年1月2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定,驳回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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