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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别人家筐卖自家菜 侵权了

来源: 2020-01-03 0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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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天315维权

     1月2日,2020年第一个工作日,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知名商标品牌司法保护情况,并发布了8件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是该院从全省法院2019年度办结的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评选出的。□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路治欧

    案例一

    “双汇”起诉三家公司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案情摘要: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汇公司)是我省在国内知名的肉制品企业,1999年12月29日“双汇”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双汇公司以山东XX公司、洛阳XX公司、河南XX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双汇公司商标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及包装装潢、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为由诉至法院,形成多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汇公司的商标权、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山东XX公司、洛阳XX公司、河南XX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双汇公司商标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及包装装潢、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经过法院的认真审理,判令山东XX公司在8起系列案件中停止商标侵权和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并赔偿双汇公司共计1180万元。经过法院的耐心调解,促成双汇公司与洛阳XX公司、河南XX实业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共28起案件达成调解,顺利化解该系列案件。

    典型意义:本系列案是涉及知名企业商标保护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及包装装潢、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典型案例。该系列案件的及时处理,体现了落实中央严格保护政策精神,依法保护了我省知名企业的合法权益,厘清了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边界,对于促进知名品牌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增强社会大众的品牌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

    淡化“白水”突出“杜康”,“白水杜康”被“杜康”告了

    案情摘要:杜康酒是我国历史文化名酒,伊川杜康酒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第152368号、第9718179号、第9718151号、第97181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授权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杜康公司)使用上述商标并以自己名义维权。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水杜康公司)系第915685号商标专用权人,但在其生产的白酒包装上淡化“白水”、突出“杜康”,洛阳杜康公司以白水杜康公司构成商标侵权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水杜康公司未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判令白水杜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洛阳杜康公司经济损失1500万元。

    典型意义:“杜康”商标和“白水杜康”商标争议的实质,是具有千百年历史的民族传统品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如何确定权属边界和规范使用的问题,本案依法妥善处理纠纷,有利于保护历史名酒的文化传承,也有利于规范白酒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充分展示了司法对加强历史文化品牌保护的决心。

    案例三

    “卡通熊”图案侵权?先使用的“冰熊”享有在先权利

    案情摘要:河南冰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熊公司)生产的“冰熊”牌冰柜品牌诞生于1986年,在国内市场拥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朱XX于2016年获得“卡通熊”作品登记证书后发现冰熊公司生产的冰柜使用了“卡通熊”图案,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令冰熊公司、华美公司停止使用“卡通熊”图案。二审法院查明,虽然“冰熊冰柜”上使用的图案与朱XX“卡通熊”作品构成高度近似,但冰熊公司提供了证据,证明冰熊公司、华美公司在朱XX取得“卡通熊”作品登记证书之前已经在先使用了“卡通熊”图案。省法院二审改判驳回朱XX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保护我省知名品牌的在先著作权的典型案例,在著作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人民法院应当在实质审查后对著作权归属作出认定,不能仅以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判断依据。本案判决的作出在肯定知名品牌企业著作权的在先权利、促进拥有知名品牌的企业健康发展、遏制恶意诉讼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四

    教育机构用“一拖”做宣传,被起诉侵权

    案情摘要: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一拖)拥有的“东方红”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此外洛阳一拖还拥有“一拖”、“YTO”等多个注册商标。洛阳XX教育中心系2006年改制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国一拖以洛阳XX教育中心近年来一直在其名称、网站、学校大门、招生简章上突出使用“中国一拖”、“一拖”、“YTO”等字样进行宣传,对其构成侵权为由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洛阳XX教育中心停止使用“一拖”、“YTO”商标和“一拖”字样,并赔偿中国一拖经济损失5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作为认定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学校名称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件,将知名企业品牌保护没有局限于同一类商品,拓宽了对知名企业品牌保护的范围,对遏制“搭便车”、“傍名牌”现象起到了示范引导作用。同时对知名企业遇到“搭便车”和“傍名牌”行为时,通过诉讼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起到了示范作用。

    案例五

    四年的商标使用权纠纷终和解,“新飞”再“起飞”

    案情摘要:河南新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飞公司)拥有的“新飞”商标在全国家电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2016年新飞公司与新乡XX电器有限公司签订“新飞”商标《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后双方因商标许可合同产生争议诉至法院,在新乡中院的组织下双方达成调解,新乡XX电器有限公司向新飞公司支付第1266856号新飞商标50万元品牌授权费。

    典型意义:本案系对“新飞”这一知名商标使用权纠纷处理的典型案件。法院在对商标实际授权、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分析、评判的基础上组织商标所有人和商标实际使用人达成和解,解决了双方关于“新飞”商标持续四年的纠纷,有助于促进“新飞”这一具有历史影响力的品牌再次实现市场价值。

    案例六

    “互联网+”路上遇阻,“宇通”跟某软件公司“闹掰”

    案情摘要: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以下简称宇通客车),其注册商标“宇通”作为“中国名牌”和“中国驰名商标”在中国客车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2016年2月宇通公司与上海XX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软件公司)签订《宇通客车官方商城建设合同》,后双方因合同履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一、二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合同,XX软件公司返还宇通公司合同费用130000元并支付284000元违约金。

    典型意义:本案系对知名企业网站建设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判决的作出对于保护知名企业拓宽服务领域,推动知名企业由传统单一业务平台向网络平台生态拓展,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提高资源使用和配置效率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七

    销售假名牌电缆金额巨大,被判刑并罚款

    案情摘要: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是在我省的线缆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电线电缆生产企业,其于2007年注册的“郑星”商标在电缆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13年7月7日至2013年7月13日,赵XX在郑州市航海路五金市场其经营的店铺内,向栗XX销售假冒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的“郑星”牌电缆,销售金额共计672500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赵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

    典型意义:此案销售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巨大,法院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在依法判处实体刑的同时对犯罪分子处以高额罚金,既充分发挥了法律威慑作用,又从经济上剥夺其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彰显了人民法院对知名商标品牌的保护和对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案例八

    回收品牌周转筐卖豆芽菜被判侵权

    案情摘要:洛阳XX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未经“新农村Xinnongcun”注册商标使用权人洛阳新农村蔬菜食品有限公司许可,通过使用标注有“新农林”、“新农村”字样的豆芽周转筐的方式销售豆芽菜。孟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孟津县工商局)以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规定,对XX公司作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XX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法院经审理认为XX公司并未获得涉案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其所使用的豆芽周转筐一部分是其自行制作的标注有“新农林”字样的周转筐,其形状、颜色、字体与洛阳新农村蔬菜食品有限公司所使用的“新农村”周转筐近似,一部分是通过回收取得的“新农村”的周转筐,很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孟津县工商局据此认定XX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并无不当,驳回了XX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我国对知识产权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在认定是否侵权及处理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其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起到主导作用。人民法院通过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强化对行政部门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对于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的原则和标准,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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