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一男子20楼抛下电动车 被判有期徒刑3年
来源:
2019-11-26 09: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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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吴战通 通讯员 张林峰
近日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了一件高空抛物案,被告人卫某某因在20楼抛下电动车,被该院依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今年5月25日9时许,被告人卫某某到其前妻住所滋事,因其前妻拒绝开门,被告人卫某某遂将其前妻停放在消防连廊上的电动自行车从20楼抛下,致电动车毁损,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卫某某将电动自行车从20楼抛下,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卫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社区调查情况,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明确,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法官认为,此案就是典型的高空抛物案,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意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并通过以案释法广为宣传告知,对于防范此类事件发生,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小区高空抛物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