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明确工资性工程款应每月拨付 不得以各种理由延期拖欠
来源:
2019-09-23 0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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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米方杰
9月19日,记者从郑州市城乡建设局了解到,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工作有关事项发布专门通知。
关于建设项目工资性工程款分账管理,通知明确,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下同)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资性工程款分账及拨付事项,或另行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对工资专户资金拨付申请、审查程序、资金数额、支付方式等予以约定,并委托银行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
对于工资性工程款的拨付比例,通知明确,工资性工程款应按月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总承包合同价款×比例÷合同工期(月),占总工程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同时,根据通知要求,建设单位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的约定,工资性工程款应每月拨付,不得以工程节点支付、未完成审计等理由延期、拖欠。
关于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工作,通知要求,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委托银行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实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委托施工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禁止施工承包单位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