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男子20年后打老师”案二审宣判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来源:
2019-08-20 08: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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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王丹
8月19日上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常某某寻衅滋事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常某某寻衅滋事一案,栾川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常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宣判后,常某某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合议庭审阅了案件全部卷宗材料,审查了常某某的上诉状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讯问了常某某并听取了其辩护人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充分保障了常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经合议庭评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定中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上诉人常某某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拦截、辱骂、随意殴打被害人张某某,并安排他人同步录制视频,引发多名群众围观。后常某某又将其殴打张某某的视频传播给他人,导致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严重影响了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且严重破坏了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常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