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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耕地案件

来源:东方今报 2018-11-29 17: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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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今报记者李瀚通讯员李韶峰

根据河南省高院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服务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要求,近日,巩义市人民法院环资庭公开审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案件。

本案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9月,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況下,擅自占用现义市某镇某村集体土地,并将地面硬化后建堆料场,用于巩义市某炉料厂维放炉料,造成6.43亩原有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损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非法占用其他林地数量十亩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已经将被占用土地恢复原状,最终巩义法院对该炉料厂及张某依法进行了刑事处罚。

随着我国鼓励农村土地合理开发利用政策的不断推进,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非常突出,既违反国家的基本土地政策,又造成了对农村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本案中张某租赁农村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客观上有利于农村经济的振兴。但其未经审批造成基本农田被重度破坏。开发农村资源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本案对维护耕地红线、维护农村生态环境安全具有警示意义。

2018年以来,巩义法院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二十余起,在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环境资源恢复行为納入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以增强对资源的恢复性保护。对不积极实施环境修复行为的不适用缓刑,给予严肃打击,鉴于本案被告人自愿缴纳罚金、同时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综合考虑实际履行情况及生态环境的修复情况后,对其从轻处罚。巩义法院以审判助力环保,为我市绿水青山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责任编辑:孟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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