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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华龙区法院:拒不配合被处罚 知错能改当鼓励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18-06-07 11: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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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前往龙乡姐妹服装公司执行时,遭到丁寨村村委书记阻碍执法,随后该院依法对阻碍执行的相关人员罚款并采取拘留措施。

当日上午,濮阳市华龙区法院执行局局长袁春喜和40余名执行人员,驾驶6辆警车前往濮阳市高新区丁寨村将拒不搬迁的龙乡姐妹服装公司强制关停。到达涉案现场后,龙乡服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春秀及主要负责人房明华、刘卫普,濮阳市高新区丁寨村支部书记田丁方、村长朱玉奇先后到达现场。丁寨村支部书记田丁方提出,龙乡服装公司租用土地所有权归丁寨村,法院不应强制执行。袁春喜局长告知他们有异议应当到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不应阻碍法院执行。但支书田丁方及相关村委情绪依然较激动,田丁方当场给村民打电话,要组织村民到涉案现场。考虑到有可能引起执行局面失控,袁春喜现场决定对龙乡服装公司暂缓强制关停,同时,告知村支书田丁方、村长朱玉奇,及龙乡服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春秀,要求他们如果对执行有异议,书面到华龙区法院提起,院领导将集中接待。

2018年6月4日,该院分管执行的赵永正副院长接待了龙乡服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春秀,丁寨村支部书记田丁方、村长朱玉奇,并进行了谈话。龙乡服装公司及丁寨村均提出了执行异议,濮阳市华龙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他们提交的异议书进行了评议,并当庭对异议进行了回复,告知他们提出的异议属于对生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有意见,不属于执行异议,应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并依法对丁寨村支部书记田丁方、村长朱玉奇、龙乡服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春秀进行了询问,因丁寨村支部书记田丁方之前有阻碍执行的行为,濮阳市华龙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款对田丁方处以拘留15日并罚款2万元的决定。鉴于田丁方悔过态度较好,表示愿意配合执行工作,做好村民的安抚和稳控,不再组织村民阻碍执行,本院决定对其暂缓执行拘留及罚款措施。对明确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宋春秀处以拘留15日的决定,对未如期配合执行的刘双印处以拘留15日的决定。

经过法院的批评与思想教育,被执行人龙乡姐妹服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春秀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提前开会安抚工人情绪。6月5日上午,华龙区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庭长马朝选带队前往丁寨村执行,濮阳市高新区乡政府与丁寨村两级领导均在场维持秩序。在执行过程中,现场秩序良好,整个停工过程紧张有序的进行。在高新区乡政府与丁寨村两级领导的辅助下,对龙乡姐妹服装公司的停工工作圆满完成。

责任编辑:孟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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