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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就建立网约车黑名单征求意见 涉及六类行为

来源:人民网 2018-05-14 17: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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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交通部就建立网约车“黑名单”征求意见 涉及六类行为

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5月11日,交通运输部官方微信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失信联合惩戒主体名单认定标准。

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5月11日,交通运输部官方微信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失信联合惩戒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出租汽车行业市场主体存在以下六种行为的,将被纳入重点关注名单:

对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来说,未取得平台、车辆、驾驶员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线上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不一致,情节严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情节严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标明网约车服务价格及定价规则,侵害乘客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违法使用或故意泄漏乘客个人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质量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对于巡游出租汽车来说,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情节严重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或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情节严重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质量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指出,对于已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且6个月内仍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失信联合惩戒主体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发生上述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的失信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直接列入“黑名单”。

征求意见稿对于名单的采集和认定也有明确要求,征求意见稿指出,各设区的市级、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采集和认定失信行为,将失信行为涉及的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等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主体”)纳入“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每季度末逐级报送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失信主体被列入“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前,认定部门应通过约谈、提醒、下达整改函等方式督促整改告知失信主体,提示其可能被列入“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的风险。

征求意见稿明确,拟予公布的出租车行业失信行为“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在“信用交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拟予公布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无异议的,在“信用交通”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异议的,可向原认定部门进行申诉。申诉核实后,不改变原认定结论的,予以公布;改变原认定结论的,或者有关部门发现原公示信息不实的,及时作出调整。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已被列入“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的失信主体,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原认定部门移出“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相关失信记录移入失信主体管理数据库:被列入“黑名单”,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自公布之日满6个月,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失信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完成自主信用修复,经原认定部门审核同意的。

责任编辑:孟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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