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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河南投资 涉公众利益的项目应征求公众意见

来源: 2018-04-24 05: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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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3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日前正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办法草案》明确,企业在我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实行核准和备案相结合的准入制度,并对相关准入事项进行了规定。公众可在2018年5月18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宋迎迎

     除国家安全等情形外均实行备案管理

     据了解,《办法草案》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目的是为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根据《办法草案》,凡企业在河南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备案制和负面清单制度被称为简政放权的左右手。记者了解到,此次我省拟放宽对企业投资的审批。根据《办法草案》,我省除了拟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外,其他项目均拟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办理过程也将更趋公开透明。《办法草案》明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涉公众利益的项目应征求公众意见

     虽然对企业投资的准入放宽了,但审核并未因此而放松。《办法草案》强调,对于进行核准管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从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等方面进行审查。

    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除项目情况特别复杂外,专家评议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根据咨询评估意见、部门和地方政府意见、公众意见和专家评议等,要求项目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或者对有关情况和文件做进一步澄清、补充。

    《办法草案》同时明确,项目取得核准文件后,建设地点发生变更,投资规模、建设规模与核准文件相比变化超过30%,或者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情形,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企业分拆申报投资项目不予受理

     令行禁止,完善的法律法规,落实好是关键。《办法草案》要求,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项目核准机关不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企业或项目单位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备案等信息,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不按照核准或备案实施等行为,将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办法草案》同时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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